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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1〕4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东辽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5时许,于某某驾驶吉D5****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东辽县白泉镇和平村四组道路时,将前方同向步行的本组村民汤某某撞倒,造成汤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果,经依法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初犯、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得到其谅解、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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