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路**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村,系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直属分局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刘玉超.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醉酒(血液乙醇含量为112.81mg/100ml)驾驶辽B****1轻型普通货车(货运),行驶至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西路行政执法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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