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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某某)(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普通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现住吉林省靖宇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向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11时10分许,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在抚松县抚松镇西江非法捕捞4条白票子鱼。经抚松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使用的捕鱼工具为:1.该网具为丝挂网;2.该网具属小型成鱼网;3.该网具网目尺寸为2.2厘米,属于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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