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曾用名:杨某某 ,男,26岁,1993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93********,初中文化,一般群众,户籍地:威海市文登区**开发区**号,现居住地: 威海市文登区**开发区**号,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9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1月25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0日17时许,于某丙多次表示暂时无力偿还郭某某债务后返回其公公宫某某、婆婆宋某某位于文登区**路**号楼**室的家中。郭某某指使王某(在国外)、于某乙(另案处理)跟随于某丙逼其还债。后于某乙又叫来于某甲、唐某某,该四人在宫某某、宋某某家中吃饭、喝酒、抽烟、聊天,其中,有人在一间卧室休息,在宋某某要求离开的情况下拒不离开,直至当日21时许被文登天福派出所出警民警带离。
本院认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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