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镇**路**号,现住建平县**街道**园**号楼**单元**楼**,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建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 于某某成立建平县**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选址在建平县万寿街道扎塞营子村二组, 即建平县第一殡仪馆南侧。2019年1月, 于某某请建平县殡仪馆以殡仪馆扩建名义从建平县万寿街道扎塞营子村委会租用公司选址地块的林地, 而后于某某从建平县殡仪馆将该地块转租到手, 在未办理林地征占手续的情况下开始施工建设公司, 修建办公楼一栋、停车场一处。经测量, 该公司占地总面积6294平方米, 合9.44亩,其中占用位于建平县扎塞营子村1林班21小班,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的防护林,林地面积4504平方米, 合6.75亩。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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