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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贺)(公开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60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住安徽省濉溪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濉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濉溪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0月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3时20分左右,于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闸河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小仲楼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8.88mg/100ml。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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