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郸检食药环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79********,汉族,初中,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4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从某某以每斤2元的价格从孔某某处采购了十斤添加无根素的小豆芽,以每斤3元的价格在郸城县****商贸有限公司超市豆制品柜台进行销售。被不起诉人从某某明知孔某某生产的小豆芽内放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还从孔某某处采购小豆芽进行销售,获取利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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