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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付凯强)(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本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甘M****2号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本区崆峒大道西向东行驶至“陇东明珠”宾馆门前路段时,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3mg/100ml,同年11月12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0.4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交通事故,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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