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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付士帆)(公开版)_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住汶上县******,汶上县******公司工作人员。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4日下午2时许,付某某在汶上县尚书路文庙附近因保险勘查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造成刘某某右手损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右手第4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已和解,且付某某认罪认罚,故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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