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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付广海)(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楼镇**村,现居地:济宁市**社区*号楼*单元***室。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吴某某给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打电话,想将他人放在汶上县**镇**村东边河道里的采砂船卖给付某某,付某某同意后,2020年3月25日,付某某雇佣挖掘机将该采砂船切割后从河道里拉至其位于汶上县**镇***村的废品收购站,并按照事前约定支付给吴某某6000元现金。后经鉴定,被盗铁的市场价格为16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所受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获取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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