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付**,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月**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涉嫌滥伐林木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年*月*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月*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至**日,被不起诉人付**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市**镇**村**屯****河套边地块林木砍伐。****年*月**日,被不起诉人付**在**镇**村河套边树林内被森林公安局民警巡逻检查时带回**市森林公安局,到案后付**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采伐的柳树株树***株(其中有柳树幼树***株),榆树**株,合总蓄积量**.****立方米(价值人民币****.*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付**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市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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