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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Z5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六安市裕安区**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霍邱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六安市裕安区017X线69公里寿春路桥西处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送检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1mg/100ml。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尚未造成实害后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伏某、王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2020年12月25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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