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韩城市院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住**区**小区*楼*户,系陕西****有限责任公司工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韩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9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张某某、张某林等人在本市金城办胡桃里酒吧喝酒期间,因被害人宋某某酒未喝完发生口角后进而引发打斗,付某某、张某某、张某林对宋某某及宋某某朋友陈某某拳打脚踢,致宋某某受伤。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9月6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到韩城市金城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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