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刑事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6********,苗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因涉嫌盗窃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湖南省保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下午13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保靖县商贸中心“**坊”服装店内,趁人不备时,将购买衣服客人放在店内沙发板凳上的黑色挎包偷走,然后离开服装店。经查所偷包内有223元现金,黑色OPPOReno智能手机一部以及白色苹果11手机一部。经保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部手机在案发时总共价值43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财物,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被不起诉人系聋哑人,在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靖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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