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80********,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住金州**路**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玉超,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醉酒(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1.67mg/100ml)驾驶辽B5F965N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沈海高速石河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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