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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付海洋)(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01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R*****号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方城县西关惠民小区门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33.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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