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已提起公诉)、郑某某(已提起公诉)、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受被告人邹某某雇佣,明知邹某某在被告人郑某某租赁的位于蚌埠市禹会区**小区一民房内摆放8台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伙同郑某某使用其本人微信负责赌场上分、赌资结算等,并由郑某某代发代某某工资,共获利六千元。2019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赌博游戏机八台。经查,该赌博场所违法所得共计一万五千元,赌资共计七万余元。2019年11月4日,经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认定,现场查获的八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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