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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代庆宝)(公开版)_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汪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65********,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因涉嫌盗窃罪,经汪清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汪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至7日间,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趁邻居乔某某家无人之机,进入院内三次盗窃2个铁质“车弓子”、1个“工字铁”、5根铁管,经鉴定:被盗窃的物品价值人民币叁佰捌拾元整¥38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一、犯罪嫌疑人代某某三次盗窃的价值仅为380元人民币,情节较轻;二、贷庆宝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无再犯可能;三、代某某主动投案,且认罪认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代某某系盗窃邻里物品,已全部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建议对代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汪清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汪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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