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刑事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住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贵州省瓮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波,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3时30分许,贵州省瓮安县驾驶人代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在张花高速公路111Km+500m,保靖东收费站入口内广场,因涉嫌醉酒驾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86mg/100ml,后被民警带至保靖县中医院抽血待检,于2019年8月29日将血液样本送至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结果为81.5348mg/100ml。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