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住阜蒙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6月18日经阜新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阜蒙县哈达户稍镇泊力某某甲刘某甲处购买的其门前树木40株采伐。案后经阜蒙县林业服务中心测量,哈达户稍镇泊力某某甲水某某乙屯河套南现场,伐根40棵,立木蓄积17.6011立方米,面积1050平方米,位于哈达户稍镇泊力某某甲1林班37小班,森林类别商品林。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卖树人刘某甲儿子刘某乙证实所卖杨树属于自家栽种的杨树,择伐40棵卖给代某某,以后不补杨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事实,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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