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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仰希保)(公开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仰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东至县**镇**村**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仰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仰某某从家中携带8条地笼,骑电瓶车至东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某某桥下游约500米河道内(某某河保护区),在投放地笼的过程中,被正在巡逻的张溪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查获尚未投放的地笼4条、已投放的地笼2条,未发现另外2条已投放的地笼,未发现捕捞的水产品。2020年8月1日,经东至县农业农村局鉴定,仰某某使用的捕捞工具属于禁用渔具。

被不起诉人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黄湓河鰕虎鱼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捕捞的通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情况说明、会议记录;2.被不起诉人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投放地笼时被现场抓获,没有渔获物,也无违法犯罪记录,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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