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仲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住和政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和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日提请逮捕,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和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到位于和政县泉城花园的和政县****银行取钱,在被害人张某某取钱离开取款机后,仲某某拿着存折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刷了一下后看见显示屏出现取款额度选项界面,在未输入密码且明知存折内只有2800元钱的情况下,仲某某按了2000元的选项后取出了2000元、500元,随后,查看余额发现帐号还有存款又以1500元、2000元、3000元不等额度进行取款,将被害人张某某存折内9000元钱取走。案发后双方积极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双方积极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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