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仲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高中文化,五河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仲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4时24分,被不起诉人仲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黄色“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城关镇碧水花园小区前往吴家咀小区,沿五河县城关镇三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王路与女山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仲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7.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仲某接电话通知于2020年4月14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仲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仲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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