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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任军锋)(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工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小区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冀J*****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路行驶至沧县****路段处时被沧县交警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63㎎/100ml。

被不起诉人无前科属于偶犯,另其在乡镇街道行驶中被查获,其血中乙醇含量也未达到严重醉酒程度,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加重处罚情节,且其认罪认罚,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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