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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任勇瑞)(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隰检刑二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系交口县**人,现住隰县**镇**小区**单元**室,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和隰县宏达加油站(北京能源加油站)口头约定承包关于该加油站自动洗车区清淤施工及擦车棚吊顶装潢等工程,后任某甲雇佣被害人石某某、王某某等人进行施工,任某甲购买LED灯和电线进行连接用于夜间施工照明。

2020年8月11日 22时许,被害人石某某在擦车棚内的人字梯上进行吊顶施工,并用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提供的灯具进行照明,因该电线与LED之间的连接口绝缘胶布松开,连接部位的电线祼露,电线祼露部位与人字梯发生接触,造成人字梯上正在施工的石某某触电身体失衡后坠落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任某甲逃逸。2020年8月12日,隰县宏达加油站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主动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签署具结书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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