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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任君帅)(公开版)_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邹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行驶至邹城市***红绿灯北10米附近时,被交警九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3mg/100ml.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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