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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任建华)(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52********,汉族,初中文化,长沙市**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住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鼎城公安局补充侦查,鼎城公安局于当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许某某为出售母亲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名下长沙市岳麓区某某小区限售房,经中介戴某某介绍与李某某(无长沙购房资格,另案处理)、刘某某、贺某某、谢某某(已起诉)认识,双方合谋决定通过捏造虚假民间借贷关系走“法拍房”程序达成双方交易。之后,在刘某某等人的安排下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与姜某某(虚假诉讼原告)通过签假借贷合同、过流水、签收条等方式捏造了虚假的民间借贷关系,并于2020年3月23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姜某某诉任某某120万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该诉讼在鼎城法院已开庭审理,因案件暴露而停止。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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