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额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新疆额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1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籍贯:新疆额敏县。户籍所在地:新疆额敏县**乡**村**路**号。现住地:新疆额敏县***镇**路**号。职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额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3月0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2日15时47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新**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额敏县X808线38公里50米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送血样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4919号鉴定意见为:任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7.04mg/100ml,其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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