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35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人,现住文水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文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文水县公安局决定,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4时39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晋******小型车途经**路与**街口路段时,被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道路执勤执法中查获,同日15时06分,在文水县人民医院急诊室被抽取血液样本,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9.40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获经过及照片、视频,任某某供述和辩解,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从轻处罚申请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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