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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任某某)(公开版)_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28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0时许,广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配合广灵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广灵县壶泉镇西关查获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的一辆黑色宝骏730车,车牌号为晋B****0,从该车上扣押卷烟18个品种,共计1740条。经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繁峙贩烟回广灵出售。后经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涉案的卷烟系真品卷烟,经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对该涉案卷烟进行核价,扣押的1740条卷烟总价值为15508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涉案的卷烟移交主管部门广灵县烟草专卖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处理;由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车辆属于影响生产生活的物品,应当解除扣押,返还被不起诉人任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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