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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任某某)(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住辽宁省彰武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2时50分,在辽宁省彰武县xx乡xx村xx组xx号前空场处,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院前空场处堆放垃圾一事发生争执,后任某某用木棒将刘某某左眼打伤,致刘某某住院治疗。2020年8月24日,经辽宁省彰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刘某某左上眼睑损伤符合外力作用形成,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书证;

物证;

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证言;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彰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检验报告;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指认照片;

户籍证明信及无违法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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