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261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现住:昌图县**镇**村民委**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辽******号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桥路口时,与由南向北王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主动到昌图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于同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且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任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图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