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任**,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8********103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亭口镇******,现住同上,农民。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渭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29916800。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任**在其上线梁**的组织下,办理陕西超广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尚秦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绑定手机号、银行卡、U盾等),随即任**将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成套非法转卖给梁**。 犯罪嫌疑人任**获利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任**的相关扣押物一并解除扣押。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通报相关部门对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予以注销。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
(院印)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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