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33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家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乡**公司家属楼**单元**室。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5日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一部报(移)诉〔2020〕1号移送案件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害人雷某甲与其女儿雷某乙在庆阳市西峰区“**”吃饭时,遇见在该店打工的郭某某,因郭某某与雷某乙是同学关系,三人便坐在一起聊天。聊天过程中,郭某某获知雷某甲想找人帮忙将自己儿子雷某丙从北京**机场调回庆阳机场工作的信息,郭某某表示其可以找庆阳市西峰区武装部领导帮忙。三天后,郭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产生以找武装部领导帮雷某丙办理调动工作为由向雷某甲诈骗钱财的想法。于是电话联系雷某甲谎称自己已找到可以帮雷某丙调动工作的人,需20000元办事费用。次日雷某甲在西峰区交给郭某某20000元现金,郭某某将所获20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后郭某某将雷某丙调动工作的信息告诉贾某某,让贾某某帮忙询问。贾某某询问未果后于2018年3月份电话联系雷某丙谎称其已找到能办理调动工作的人,并向雷某甲索要70000元办事费,雷某甲通过郭某某给贾某某转账70000元,贾某某将其中55000元用于个人挥霍,剩余15000元交给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找人联系调动工作,雷某甲催问贾某某工作调动事宜时,贾称其找了任某某联系此事,并让雷某甲直接联系任某某,任某某向雷某甲谎称其在庆阳市**局工作,正找人办理此事,将15000元用于个人挥霍。雷某甲多次询问事情进展情况,贾某某、郭某某、任某某以正在办理为由拖延时间,被害人雷某甲意识被骗,向上述三人索要资金未果后于2018年8月28日报案。综上,贾某某诈骗数额为55000元,郭某某诈骗数额为20000元,任某某诈骗数额为15000元。案发后,贾某某退赔赃款55000元,郭某某退赔赃款20000元,任某某退赔赃款15000元。
本院认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任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退赔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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