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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伊某某)(公开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伊某某,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84********,蒙古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现住乌兰浩特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9时50分,被不起诉人伊某某酒后驾驶蒙FW****号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新桥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与兴安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伊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5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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