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伊某某,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84********,蒙古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现住乌兰浩特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9时50分,被不起诉人伊某某酒后驾驶蒙FW****号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新桥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与兴安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伊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5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