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伊X,男性,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维吾尔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住新疆疏附县XX镇XX村XX组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疏附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疏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伊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 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行为如下:
2020年03月31日晚上22: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伊X在XX镇XX村XX组自己的商铺独自喝酒,后为了回XX镇XX村XX组的家,酒后驾驶新新QXX二轮摩托车至国道314线1539KM+200m处路段被交警抓获,执勤民警对嫌疑人伊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84.0mg/100mL,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伊X样品血液乙醇含量107mg/100mL。上述事实由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收集合法,符合客观事实,也是真实的,可以作为认定指控犯罪事实的依据。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伊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实。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伊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此致
疏附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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