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伊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3********5372,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住新疆第四师霍城垦区可克达拉镇**团阿扎提巴格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0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04时01分许伊某某饮酒后驾驶新F0****号车辆在伊宁市巴什巴格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蔚蓝公寓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23mg/100ml。
本院认为,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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