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佀某某,男性,1975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75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住XX乡XX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清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3时许,佀某某酒后驾驶豫JXX1XX“东风日产轩逸”牌轿车,行驶至清丰县XX镇XX路东头影门墙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佀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145mg/100ml。
本院认为,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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