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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佐玉和)(公开版)_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沈阳市应急局消防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佐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佐某某在沈阳市皇姑区**街**号**楼下,因停车琐事与被害人程某发生厮打,并将被害人程某打伤,经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程某左眼眶下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就诊病历、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姚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佐某某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系自首,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故决定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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