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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亮亮)(公开版)_浙江省**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5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拱墅区**人家**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7日被**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5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联络本市拱墅区衢州路76号体育彩票店的被害人王某甲,以被害人先出票的方式购买了价值12 680元的彩票,却未付款。同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向被害人王某甲出具13 000元的欠条,约定2017年5月1日归还,现于2020年4月全部退赔。

2018年1月14日18时,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向被害人王某乙经营的本市下城区水印康庭15幢商铺体彩店连续购买了价值5 000元的彩票未付款。当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出具5 000元的欠条,约定于2018年1月15日归还,后于2019年8月全部退赔。

2018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至本市拱墅区小河路273号彩票店,与被害人刘某某约定先出票等足球比赛结束再行结算的方式,向被害人刘某某购买价值6 690元的彩票,后于2019年5月退赔款项。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现已退赔,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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