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镇**组,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弋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自己在弋阳县**镇**村**组“**”山场田垅承包的田埂上,点火烧田埂上的茅草。由于风大,一个人无法控制火势,将“**”山场森林烧着,造成过火为168.3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3.2亩,过火有林地林木经济损失评估价值为1204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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