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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伟玉)(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西靖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古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告知了其诉讼权利义务,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甘H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1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0KM+100M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办案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带其至古浪县中医院依法提取了静脉血样。2020年3月2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88.2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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