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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元涛)(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充市嘉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王某某夫妇通过房屋中介谭某某(已起诉)在南充市高坪区一小区购房。因何某某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谭某某提议办理假的离婚证后以王某某个人名义贷款购房。何某某、王某某夫妇经商议后同意办理假证,并将个人真实信息和证件照片提供给谭某某用于办理假证。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赵某某(已起诉)为何某某、王某某办了假的离婚证、离婚协议和户口簿。2019年11月21日,赵某某将假证办好后在嘉陵区紫府路交给谭某某,谭某某支付现金400元给赵某某。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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