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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兴)(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住青草镇梅城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3时39分,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小型轿车在桐城市范毛路33公里800米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后经安徽省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何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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