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现住青草镇梅城。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3时39分,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小型轿车在桐城市范毛路33公里800米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后经安徽省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何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