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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凡)(公开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 ****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90********,湖南省长沙市人,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室湖南**运输有限公司**。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61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6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7日17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湘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连霍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624Km+100m处时,与前方同车道行驶,李某某驾驶的宁A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陕A*****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尾部左侧相撞,后湘AM****号小型普通客车驶下南侧路基,造成乘车人谢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双方车辆及部分道路交通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何某某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等待警察处警。经瓜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何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谢某甲系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岳父,何某某妻子谢某乙系谢某甲与赵某某独女,何某某岳母赵某某现与何某某夫妇共同生活,由何某某夫妻赡养,赵某某、谢某乙对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情节轻微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发后,何某某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等待警察处警,具有自首的事实;

2、责任认定书,证明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事实;

3、户籍证明、谅解书,证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事实;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因其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瓜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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