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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双喜)(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亳州市经济开发区第三社区管理中心拆迁工作组组长李某负责拆迁杨桥行政村小李庄房屋。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提供虚假的房屋转让协议,隐瞒房屋实际拆迁面积,与工作组签订了房屋安置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77000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部退赃,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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