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咸阳市**县**镇**事业编制干部。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区***路派出所****家属楼,现住咸阳市**区**大道******小区*号楼****室。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0****号小型轿车从三原县政府出发前往咸阳市北门口,23时30分许其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抗战路十字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2020年8月11日,经陕西咸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03.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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