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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天孝)(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25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号,住南充市高坪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坪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8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饮酒后驾驶川R****号两轮摩托车从高坪区小龙往城区方向行驶,何某乙驾驶的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该处左转弯,两车相撞,何某甲受伤。经南充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何某乙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何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6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袁静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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