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浉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4******,汉族,专科在读,信阳学院学生,出生地和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住河南省商城县长竹园乡,现住河南省信阳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经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和室友米某某准备离开宿舍时,发现室友刘某某床头放着新买的苹果平板电脑,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趁宿舍无人之际,顺手将平板电脑拿走。随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以1800元的价格,将苹果平板电脑卖给位于信阳市东方红大道苏荷公寓旁边的一手机店里。经信阳市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平板电脑价值2538元。
2020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信阳学院学生宿舍附近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获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和被害人达成和解,获得谅解,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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