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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彦斌)(公开版)_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晚20时许,在武功县**镇**村祝某某家里,杜某某向何某某讨要工钱时双方发生口角,后发生撕扯和打架,何某某用祝某某家中的一木头凳子将杜某某的头部头皮、头部左侧额头眉骨处打伤。杜某某的伤情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眼睑周围软组织挫裂伤,后杜某某的损伤程度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经调解已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功县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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